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 财税〔2006〕47号
发文单位: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效力范围: 有效法规
发文时间: 2006-04-19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:
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(具体为函件、包裹、汇票、机要通信、党报党刊发行)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。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%计算。
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,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。
财政部
国家税务总局
2006年4月19日
关联问答
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如何纳税?
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入如何免征营业税?
如何理解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%计算?
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%计算,如何理解?
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%计算,如何理解这项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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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%计算,如何理解?